办事流程为:
(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市养老保险局企业单位基金核定科(以下简称企核科)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提供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企核科核对缴费信息后,在已办理暂停缴费手续且不欠费的情况下,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2)参保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外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外地)受理转入申请,并向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我市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及基金转出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新参保地(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确认基金到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关系转入手续。